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6779号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105034XW。
法定代表人:戴晨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AGT56。
法定代表人:虞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