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11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卫,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延津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钟碧霞。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响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建安区张潘镇美丽乡村****702。
法定代表人:穆锋涛。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响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