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90号 原告:卢威,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天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岭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5NEPJ54。
法定代表人:李德优,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康区少年之星家具营业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家具博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JQCJ7C。
经营者:李晶。
原告卢威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天佑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少年之星家具营业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威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卢威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卢威负担,退回卢威5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