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7号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玉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乐,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AOI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上水。
法定代表人:崔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奥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崔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甫,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爱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邝汉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AOILIMITED、亚洲奥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爱潜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270819.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