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iv>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博立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18953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覃海杰。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腾骏针织制衣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峡山镇练南乡学校边。
经营者:刘少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博立都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腾骏针织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博立都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腾骏针织制衣厂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