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29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5854XE。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8201511278236。
被告:榆次小翠烟酒经销部,经营场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02MA0HPW9T02。
经营者:张丽平。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小翠烟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