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8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单位员工。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奥夫卡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金澄路**。
经营者:陈国祥。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奥夫卡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