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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红瑞益峰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0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红瑞益峰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重庆红瑞益峰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理理事。

被告:重庆红瑞益峰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店,系分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8QY0X。

负责人:王文军。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71737608。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红瑞益峰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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