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理理事。
被告:重庆红瑞益峰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店,系分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8QY0X。
负责人:王文军。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71737608。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红瑞益峰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