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35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龙元,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系原吴中区长桥荣鑫油漆经营部的经营者。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龙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