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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合阳县嘉宝名烟名酒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947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合阳县嘉宝名烟名酒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合阳县嘉宝名烟名酒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9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阳县XX城,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XX镇XX路XX号。

经营者:任怡林。

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阳县XX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阳县XX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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