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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通化市东昌区锆明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5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通化市东昌区锆明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通化市东昌区锆明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初15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大不列颠(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锆明商贸行,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江佳俊。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锆明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号商标、第sss号商标、第ddd号商标、第ccc号商标、第fff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30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删除淘宝网(www.taobao.com)上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锆明商城)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BOYLONDON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经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

同时,原告是第xxxx号商标、第ssss号商标、第dddd号商标、第ffff号商标、第vvvv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第ssss号商标申请日为1995年7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1997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

第aaaa号商标申请日为2014年1月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第1页共2页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第cccc号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第vvvv号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第xxxx号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上述商标经原告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锆明商城)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和商品名称描述中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

原告已在第25类“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成品衣”等商品注册上述商标,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名称为通化市东昌区锆明商贸行,诉状所列地址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秀泉路利群花苑7号楼6-2-1号,本院在送达法律手续过程中,经查找并不存在上述地址,拨打诉状所列被告电话:15060******,该号码为空号。

经与原告代理人沟通,原告无法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即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起诉。

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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