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刘友平(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农贸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XPA9T4K。
经营者:刘友平。
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万佳日化商店(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XPOUK7K。
经营者:李红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刘友平、荣昌区昌元街道万佳日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