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79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开发大道****。
经营者:王平。
被告:王平,系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经营者。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