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1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高新区自然味零食坚果店,住所地:河南省高新区高阳路与开发二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小营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0MA456PMJ5T。
经营者:罗梦阳。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高新区自然味零食坚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