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778号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C807。
法定代表人:李昱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垚,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法定代表人:刘书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衍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iv>法定代表人:许远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达,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艺,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峡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旭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衍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峡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吕 强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佳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