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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甘浩、成都宜品峰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138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甘浩、成都宜品峰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甘浩;成都宜品峰尚家具有限公司;成都艾雅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138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甘浩,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成都宜品峰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会清。

被告:成都艾雅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附****iv>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甘浩、成都宜品峰尚家具有限公司、成都艾雅迪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陆丽梅申请撤回对甘浩、成都宜品峰尚家具有限公司、成都艾雅迪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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