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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隆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613号
案件名称肖文隆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文隆;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隆,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文隆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肖文隆在一审时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收件地址,即“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XXXXXXXXXXXXXX”寄送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10:30时到本院开庭,该邮件格式返单显示:邮件于2020年10月18日已由肖xx代为签收,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为兄弟姐妹。

2020年10月29日上午,肖文隆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肖文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文隆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肖文隆负担。

上诉人肖文隆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退回其多预交的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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