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里湖哈美中英文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桥头。
法定代表人:王海阳,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迪,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奋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宁市里湖哈美中英文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宁市里湖哈美中英文幼儿园以其与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普宁市里湖哈美中英文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宁市里湖哈美中英文幼儿园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普宁市里湖哈美中英文幼儿园负担。
上诉人普宁市里湖哈美中英文幼儿园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退回其多预交的1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