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重庆贝莱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CW9402。
负责人:陈鹏里。
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路**工程机械专用辅助机具生产**楼**办公室用代码91320301MA1MXT0M88。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重庆贝莱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