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茵姿进山口贸易有限公司贝莱优品贸易公司綦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1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茵姿进山口贸易有限公司贝莱优品贸易公司綦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重庆贝莱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重庆贝莱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CW9402。

负责人:陈鹏里。

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路**工程机械专用辅助机具生产**楼**办公室用代码91320301MA1MXT0M88。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重庆贝莱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