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88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龙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Q1KLD2T。
法定代表人:殷佳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龙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