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55号 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BottegaVenetaSA),住所地瑞士凯德匹诺6814工业路**(ViaIndustria19,6814Cadempin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卡洛塔·科拉莎(CarlottaCorazza)。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谌葵艳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营者:谌葵艳,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
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
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与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谌葵艳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负担。
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