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宝日化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回祥路** 经营者:胡宝,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文,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宝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