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69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大新县爱儿宝婴幼儿用品店(伦理店),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用代码92451424MA5N88JH2A。
经营者:吴泽根。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新县爱儿宝婴幼儿用品店(伦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本院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