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36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宝安区沙井陈艳美宜嘉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万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K6L0G。
经营者陈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