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32号 原告:陆丽梅,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
经营者:胡友惠,女,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一线**。
法定代表人:李科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刚(),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诺美家具经营部、成都市宜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