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老杨视明金柱眼镜店,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板仓中路******/div>经营者:黄金柱,男,193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老杨视明金柱眼镜店(经营者:黄金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老杨视明金柱眼镜店(经营者:黄金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于2020年8月7日到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老杨视明金柱眼镜店已注销,2020年9月29日到长沙市公安局定王台派出所经查公安系统查询不到经营者黄金柱的户籍身份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老杨视明金柱眼镜店(经营者:黄金柱)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佘梓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