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青顺贸易行。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B1035铺。
经营者:马学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青顺贸易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青顺贸易行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75元,逾期不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青顺贸易行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青顺贸易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