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400号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图路**光启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南部园区内div>法定代表人:霍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20年11月25日,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300元,减半收取计147150元,由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