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34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素华,女,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谢素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民海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素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金民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金民海申请撤回对谢素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