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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至诚农资经营部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609号
案件名称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至诚农资经营部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虞城县至诚农资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09号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住所地瑞士巴塞尔4058罗森塔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约阿希姆?霍夫曼,高级商标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化武路中段(三岗店子社区)法定代表人:康红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虞城县至诚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王凤霞,,经营地址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东段北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正达公司)与被告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霸公司)、虞城县至诚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至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先正达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绿霸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http://www.linyilvba.com、宣传材料、产品包装、微信朋友圈(手机号17615830198,对应微信号A1530539****)等销售和宣传渠道中使用带有“先正达”和“Syngenta”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至诚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被告绿霸公司提供的使用“先正达”和“Syngenta”的企业名称的产品;

3.判令被告绿霸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785288号“先正达”注册商标、第G749131号“Syngenta”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分别核定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

杀虫剂;

杀害虫制剂;

杀鼠剂;

杀线虫剂;

杀真菌剂(非人用);

兽医药制剂;

消毒剂;

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种子媒染剂”、第5类“兽药和卫生用品;

消毒剂;

灭有害动物制品;

杀虫剂;

杀真菌剂;

除莠剂;

NEMATICIDE;

RODEN-TICIDE;

种籽媒染剂;

昆虫生长调节剂;

植物防病剂;

提高植物和种籽抗虫、菌、蕈状病、寄生虫和野草能力的制剂”。

原告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各种商业、社会活动中,大规模、持续宣传和使用“先正达”、“Syngenta”商标。

已有证据表明,原告的第1785288号“先正达商标和第G749131号“syngenta”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绿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水溶肥料、面肥、冲施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被告至诚经营部经营范围包括“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种子(不再分装的包粥种子)销售等”。

被告生产、销售、宣传带有“先正达”、“Syngenta”标识的肥料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即商品的跨类保护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本院对此类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先正达公司系农业化工产品的生产商,其持有的涉案注册商标“先正达”、“Syngenta”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5类包含除草剂、杀虫剂、种子媒染剂等。

被告绿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水溶肥料、面肥、冲施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类似,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为农业化工产品,属于相类似产品。

因此,本案系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情形。

因此,本案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是普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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