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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76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店;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大唐;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城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76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长凯路**成品仓库综合楼**及生产厂房****用代码91450100672462267M(1-1)。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店,住所地广西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伦那街**码91451424327370732D。

负责人:郑艳。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城北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91451423697622028Q。

负责人:郑艳。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大唐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兴仁街**451423MA5KBAAB5J。

负责人:郑艳。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店、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城北店、广西宝和堂 2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大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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