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76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长凯路**成品仓库综合楼**及生产厂房****用代码91450100672462267M(1-1)。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店,住所地广西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伦那街**码91451424327370732D。
负责人:郑艳。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城北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91451423697622028Q。
负责人:郑艳。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大唐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兴仁街**451423MA5KBAAB5J。
负责人:郑艳。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店、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城北店、广西宝和堂 2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大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本院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