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45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州区红舞鞋舞蹈艺术中心,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开州大道(中)200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NQ8D0N。
经营者:吴千芹,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兵,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州区红舞鞋舞蹈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