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兮特五金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五金大市场****。
经营者:史县委,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兮特五金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史县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7月10、7月15日、11月12日提交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史县委名下财产。
2020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史县委名下银行存款11153.40元。
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知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唇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