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9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卫华烟酒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 经营者:袁文曾,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卫华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卫华烟酒店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市雁塔区卫华烟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雁塔区卫华烟酒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卫华烟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