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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田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51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田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田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民初151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浩,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田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被告田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进入中国,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销量良好。

原告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及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的系列产品在韩国取得多项大奖,“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极具知名度。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在其淘宝网店“兔宝宝家全球购”店铺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田浩辩称,被告是线上淘宝店从原告品牌的被授权方山东威海卓越品牌有限公司进货,被告有相关证据证明,山东威海卓越品牌有限公司是原告品牌在国内的总代理。

淘宝公司要求被告上架商品之前要取得合法授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生产该产品,并且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如果原告要维权,应起诉被告的供应商。

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不合理,被告共进货12个,并于2019年6月底已售完,售完就将此商品下架,停止销售已有一年半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经纳益其尔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9年6月1日,申请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就被告田浩在淘宝网上的侵权行为对相关网页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4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633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14日,淘宝店铺“兔宝宝家全球购”,掌柜兔宝宝特色折扣店,在销售“韩国自然乐园芦荟胶膏旗舰店官方授权正品祛痘印晒后修复凝胶面霜”,售价29元,交易成功4件,库存29件。

2019年6月16日,张文波在公证处收到了运单号为8060390476058265874的圆通快递包裹一个,确认收货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拍照后拆封,对内含物品拍照后与快递运单一并封存,交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波保管。

庭审中,对纳益其尔会社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为芦荟胶。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

原告向法庭提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该证明载明,经原告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别,涉案商品不是原告公司生产或原告授权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

被告为证明商品来源,提供了发票及补开发票证明,其自晫悦(威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货的发票,发票补开证明显示,被告田浩于2019年4月4日向晫悦(威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纳益其尔芦荟胶12盒,被告田浩提供了晫悦(威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其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授权淘宝店铺“兔宝宝家全球购”合法零售“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纳益其尔”产品,并允许使用品牌LOGO、产品图片,授权期限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田浩另提供了授权书,证明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晫悦(威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淘宝平台独家销售授权NATUREREPUBLIC品牌商品及独家授权颁发,期限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

被告田浩提供了NATUREREPUBLICCO,LTD向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在华责任单位,办理与授权品牌商品有关的中国境内的检验检疫手续并在中国境内销售授权品牌商品,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

原告称被告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均没有原件,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原告认可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其授权经销商,原告不掌握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续销售渠道。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如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能够证明,其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对涉案商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被告提供了商品的销售来源及渠道。

根据被告提供的发票等进货证据,能够证明销售产品来源系晫悦(威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故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被告举证称晫悦(威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涉案商标使用授权源自于原告认可的国内经销商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然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系其授权经销商,原告未能提供其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分销渠道,不能排除被告销售的产品最终来源于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仅凭原告自行对产品外观包装的对比鉴定,无法充分反驳被告的合法来源证据。

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田浩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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