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浙0281刑更20号 罪犯易千云,女,1986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浙0281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易千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
经查,罪犯易千云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易千云暂予监外执行。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浙0281刑更20号 罪犯易千云,女,1986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浙0281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易千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
经查,罪犯易千云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易千云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