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8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兵辉服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民主路**负**。
经营者:王兵辉,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金,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兵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