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6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永亿豆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5298。
经营者:曾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永亿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已收取受理费2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实际应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受理费2000元退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