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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永亿豆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765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永亿豆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永亿豆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6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永亿豆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5298。

经营者:曾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永亿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已收取受理费2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实际应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受理费2000元退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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