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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287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3民初287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注册号370302600320815,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建材城展销大楼沿街商铺**的“维达卫浴”店铺。

经营者:孙哲,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的经营者孙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涉案地漏;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11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建材城展销大楼沿街商铺114号的“维达卫浴”店铺内销售标注“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地漏,经查,“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已经注销,遂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本案涉案产品外包装采用原告产品的独特风格,标注“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涉案地漏,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洁具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晓“潜水艇”商标的知名度,擅自销售标注“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主观恶意明显,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第4711685、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辩称,我不卖原告起诉的产品,当时客户让我代购马桶和洗脸盆,还有两个质量好点的地漏,我就从其他地方买了两个,我买的那个不合适,又给我拿回来了,之后一直放在店里,当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去买的时候,我们店里正在处理,所以他们就把这两个地漏拿走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地漏等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9日,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城建材城大楼沿街商铺114号的“维达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了标有“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地漏两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杨宁”名片一张及《维达卫浴产品发货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605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本案的封存实物为标有“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相同的地漏两个。

地漏外包装盒。

地漏外包装盒顶端中间黄色线段上方有较大字体突出使用&ldquoquo;三字,包装盒内有地漏一个,地漏标签左上,地漏标签左上方突出使用&ldquoquo;三字。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经营范围为建筑陶瓷、卫生洁具批零兼营。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声明、公证书及产品封存实物、荣誉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二地漏上标注的“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中的“潜水艇”字样突出使用,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构成相同。

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抗辩不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价值,以及被告公司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淄川建材城唯达陶瓷销售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225元,被告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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