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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292号结案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恢3292号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恢3292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环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恢3292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6C09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357747。

法定代表人:范飞虎。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850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件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4执8512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0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以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2017)粤0304执85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案号为(2020)粤0304执恢3292号。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履行案款30685.24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执行费360.28元。

至此,被执行人应付款项已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已结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查控措施;

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院(2020)粤0304执恢3292号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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