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607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德盛昌大厦**B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705975R。
法定代表人:朴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心,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小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二路**曙光大厦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PRY15。
法定代表人:肖碧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小拨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权专利权(专利号:ZL0013××××.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3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3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