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2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利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大道与莲花南路交汇处东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工业园**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少勇。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