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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4995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民终4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申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淼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5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海尔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上诉费由千淼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涉案统XX净水产品经销活动系千淼诺公司实施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

海尔公司提交的(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第28页、38页、73页、105页、188页至208页、213页、224页、252页、272页、302页、328页中的内容足以证明上述经销活动系由千淼诺公司实施,其在上述经销活动中未经海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海尔”“Haier”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其擅自冒用海尔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活动及伪造公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千淼诺公司系统XX净水产品的全国唯一经销商,负责统XX净水产品的线下销售、平台运营、营销方案等各项事宜。

因此,即使涉案统XX净水产品经销活动存在由千淼诺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的情况,其也应当对其授权的第三方实施的经销活动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第81页和第103的内容可以看出蔡红兵系经千淼诺公司授权而举办涉案侵权活动,且千淼诺公司对其授权的第三方可以采取罚款等方式规范其活动,即千淼诺公司对于其授权的第三方经销主体能够施加重要影响甚至直接控制第三方经销主体。

3.一审判决应尊重生效的(2018)鲁02民终9614号民事判决,认定潍坊、济南、广州三地举办的涉案统XX净水经销活动系由千淼诺公司举办这一事实,并进一步审查千淼诺公司在该三地举办的活动中是否存在侵害海尔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XX集团公司官方客服“全国各地都有这个推销活动”的回答与“全国各地的经销活动是否侵权”属于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等同和推定。

官方客服的回答不能说明海尔官方客服以及XX集团公司知晓推销活动所采取的具体方式以及该推销方式是否侵犯了XX集团公司的权益。

同时,统XX及日X品牌是否与XX集团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也与千淼诺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侵权活动以及是否构成侵权无关。

千淼诺公司辩称,海尔公司提交的(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即便该证据真实,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均不足以确认相关的销售活动为千淼诺公司实施。

2.海尔公司称千淼诺公司是统XX净水产品的全国唯一经销商的说法不当。

千淼诺公司对于使用线下销售模式经销的日X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X公司)统XXLRO75-5型净水器,才是全国唯一的一级经销商。

第三方主体是否有侵害海尔公司的商标权等权益,并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即使有,千淼诺公司依法也无需对第三方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千淼诺公司对(2018)鲁02民终9614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民申1657号民事裁定,认定千淼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即认定了(2018)鲁02民终961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未根据千淼诺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故裁定青岛中院再审该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合同约定产品的经销商基于合同对于分销客户或其他主体行为基于上述合同承担的责任,不能当然视为相关活动均由被告实施”,但千淼诺公司与日X公司签订的《统XX净水产品销售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千淼诺公司需要对于分销客户或其他主体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海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千淼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海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海尔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5654432号、第15652530号,第3154887号、第4534786号注册商标,销毁伪造、擅自制造的海尔公司商标标识;

2.千淼诺公司在全国性媒体公开向海尔公司赔礼道歉,并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海尔公司商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性营销的行为进行澄清,内容须经海尔公司同意;

3.千淼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千淼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海尔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8日,其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等,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以下商标:1.第1565253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灯;

灯泡;

电炉;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2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

2.第45347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灯;

灯泡;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14日起,目前续展至2027年12月13日止;

3.第156544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

广告代理;

商业管理咨询;

替他人推销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止;

4.第3154887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9月14日起,目前续展至2023年9月13日。

另海尔公司提供的海尔集团相关品牌介绍处载明:海尔秉承锐意进取的海尔文化,不拘泥于现有的家电行业……卡XX的品牌定位为创艺家电、格调生活……统XX电器是海尔集团在互联网背景下,继海尔、卡XX之后战略布局的年轻化品牌……日X是海尔集团旗下的综合服务品牌,定位为虚实融合的价值交互平台。

日X把握产业互联网机遇,积极探索居家大件物流服务、净水等居家健康服务(日X健康)、互联网社区生活服务(日X乐家)等领域,以诚信为核心,以社群为基本单元,在后电商时代为用户提供全流程最佳体验……。

诉讼中,海尔公司针对指控千淼诺公司所实施的相关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济槐荫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及附件,其中公证书记载:日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在2017年1月9日向济南市槐荫公证处申请对在产品用户家里录像和拍照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当日相关公证员等来到济南市槐荫区***********,对向户主索取的身份证(拍照)、“海尔统XX净水机系列及小家电系列”收据、使用说明书、荣誉证书各一份,同时户主向丁某出具一份关于录像过程中陈述事实的手写情况说明。

公证书后附的收据记载“海尔统XX净水机系列及小家电系列(产品推广展销专用,本产品一律保修一年,净水器耗材除外)2016年5月16日,客户张盛华,地址:XX小区XXX,产品名称海尔净水机LR075-52980……售后155*****794,海尔集团海尔统XX净水设备财务专用章”等内容。

2.(2016)潍坊子证民字第837号公证书及附件。

其中公证书记载:日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在2016年11月30日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申请对客户家中的统XX牌净水机(型号:LR075-5)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该公证处派出公证员等与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潍坊市奎文区********室,对上述型号产品拆卸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同时对客户身份证现场拍照,索取了海尔统XX净水器推广销售专用收据,竞选卡,订金券,售后服务卡及客户出具的一份购买净水机的情况说明。

公证书后服务收据记载“海尔统XX净水器推广销售专用收据,净水器,LR075-5,2990海尔统XX净水设备收据专用章”等内容,竞选卡、订金券上标注Haier海尔等字样,售后服务卡标注:HaierXXX净水旗舰店定机咨询热线157*****501,地址:潍坊市坊子区***XX城2-1,全国统一客服:4XXXXXX9。

3.(2016)青市南证民字第200号公证书及附件,其中附件显示以“海尔统XX净水器骗局”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可以出现标题为“统XX净水器搞活动是骗人的吗,百度知道;

海尔是骗子,感恩答谢会的骗局2012吧百度贴吧”等内容;

以统XX净水器渭南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出现标题为“陕西爆料统XX净水器!

你在渭南卖的产品可以!

但你不能制造恐慌黑大家天天喝的自来水!

”等内容。

4.(2016)青四方证经自第251号公证书及附件,其中公证内容显示微信号zXXXXXXX1(名称张某1)在微信群“统XX-千淼诺协同群”中的相关聊天记录等内容。

其中部分内容显示如下:①2016年6月11日19:46王某1发图片(图片内容为2016海尔感恩答谢会(西安站将于6月11日周六晚上19:00在新城区XXX……)@XXX潘总,是我们的活动吗?

2016年6月11日20:09千XX回复:新城区没有做。

②2016年6月12日11:38张某1:襄阳,是哪个团队在作?

……2016年6月12日11:51千XX:路演也开始整了,这个他们都是当地和专卖店合作的。

③2016年6月12日13:56张某1:@千淼诺海尔统XX净水全国总代张某2@XXX我们要整理一下授权,所有客户,要统一过一遍。

短信模板,活动现场照片,讲师讲口规范。

每个客户都要缴纳保证金。

出现一次就扣保证金,出现第二次就停止合作。

合格的,给下发授权,不合格的取消授权。

这个工作,排一下需要多长时间。

现在集团要求我统XX净水做出承诺。

④2016年6月14日09:29王某1:发图(内容为成都中海国际海尔活动现场照片)这是我们的活动吗?

千XX:@张某1和海尔专卖店合作的。

⑤2016年6月16日14:57张某1:发图(内容海尔集团32周年庆在我大鞍山有大型答谢活动?

还代表海尔集团张首席,真的假的?

……)@XXX鞍山有活动吗?

这个是不是我们的?

千XX绫:应该没有。

2016年6月16日15:17千XX:北京客户做了两场活动,客户那边很坚定的说不是他们做的,这个能否让这个人提供地址,邀约电话,是属于文字攻击。

⑥2016年7月2日21:04张某1:北京的客户、三河市,仍然在以海尔名义发信息?

也不知道有没有合作的专卖店,信息里也没有留海尔专卖店的名称。

而且仍然是到现场就可以领取价值百元的礼品。

这啥客户啊?

怎么说都不听?

落实一下什么情况吧。

@XXX@王某1顺先跟小潘碰一下,把通报下发下去吧。

让客户把罚款交上来。

⑦2016年7月6日15:52迟XX:发图(内容为4、卡XX、日X和统XX及其他子品牌的使用规则:使用时不得与海尔品牌及标识同时出现,不得以海尔集团、海尔、海尔控股等含海尔的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媒体宣传及网络营销;

经集团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允许产品包装及营销背书使用“海尔旗下品牌”,“海尔成员企业”或“海尔集团荣誉出品”等标识。

2016年7月6日19:48张某1:发图(内容为统XX净水社群营销培训会议通知-16070…关于统XX净水社群营销培训的会议通知为打造统XX净水健康的品牌形象、良好的市场口碑……会议内容:统XX净水市场操作规范、专卖店以及空净产品成功案例分享……二、地点:青岛XXX二楼。

三、议程:(一)各社群营销负责人报道时间:7月8日(全天)责任人:曹某……(四)专卖店合作模式以及空净产品销售模式分享责任人:张某2、XXX…(六)授权协议签订对网店活动授权协议进行签订。

责任人曹某、游XX……⑧2016年7月10日迟XX:按照昨天会议要求,把所有开展社群营销的客户都在日X商城上公示,我日X商城授权其在当地开展会员同城见面……请务必通知到客户中每个人,不要再以统XX的名义开展社群营销活动,要以海尔旗下日X健康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

智能净水:@微店运营总监迟XX明白,已经再通知了,迟总。

……2016年7月21日19:25张某1:下发了物料标准,还是要自己随便改。

想花钱,真心拉不住。

这客户不规范,耍滑头。

讲师视频录下来吧,看一下,肯定不规范。

猜都可以猜的到。

智能净水:@张某1好的。

2016年7月21日19:30@千淼诺,海尔(统XX)大潘能看出他的VI哪里有问题吧。

智能净水:@张某1张总你是指的他展架?

2016年7月21日19:43张某1:他没完全按照我们的标准做。

非要自己改。

……⑨2016年8月3日16:09迟XX:发图(收据)惠州统XX活动用海尔发票。

千XX:他是海尔专卖店的,和专卖店合作的。

和售后合作的,还专卖店都有合作。

……2016年8月10日15:52迟XX:鞭尸。

张某1:发了两张截图,其中一张截图为净水中心沟通群的聊天记录:tXXX国:郑重警告,如果再有一次,停用海尔品牌,绝不姑息!

这一次罚款五万元,限三日内交到海尔投发账户!

张某1:所有的会销都停。

不是仅仅停统XX的。

后面怎么搞,周四会上会定出结论。

⑩2016年8月16日15:15张某1:文件(内容关于XXX鲲贸易有限公司净水机违法销售的事件还原XXX鲲贸易有限公司在8月13日在福州XXX片区举行统XX净水机销售,违规使用“海尔”品牌,当地网格主第一时间到现场取证并拿出举报信与老板沟通,老板回复完全合法,他们会一如既往的搞活动。

网格主反应长乐区域本月已经有5场净水机的活动了,8月16日XXX鲲贸易有限公司又利用海尔老用户资源搞斯特劳斯净水机的活动,利用福州海尔分公司……经与XXX鲲贸易有限公司蔡老板沟通,蔡老板表示搞活动时为了净化净水机库存,从千淼诺提货统XX净水机目前库存156台,还有配比的空气净水器,从深圳时代巨峰提货斯特劳斯净水机200台,还有部分海尔净水器,……提出停止活动的前提,千淼诺和深圳时代巨峰打款回收其库存净水机、空气净水器和礼品等,如果不予回收或者阻止他搞活动……只能找海尔处理此问题。

……2016年8月16日15:30张某1:那事情也得解决啊。

现在集团层面上来看,没有授权的侵权活动仍在进行。

这些账都会计到千淼诺头上啊。

5.湖南都市频道新闻报道视频(光盘)显示现场宣传中使用了“海尔”“leader”字样。

另查明,案外人日X公司亦以海尔公司主张千淼诺公司侵权的公证书等作为证据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千淼诺公司提出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鲁021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2月24日,日X公司(甲方)与千淼诺公司(乙方)在青岛市崂山区*****签订《统XX净水产品销售协议(总部直做经销商)》……该协议载有:“二项目说明:双方共同推动统XX净水产品发展,乙方负责甲方统XX净水产品的线下销售,并实现销售目标,同时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平台运营、营销方案等各项事宜。

……第五条第1款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统XX品牌饮水机及净水器全国区域经销商,并且是自吸类产品的全国唯一经销商,乙方负责区域内市场的合法开发与销售”。

……2.乙方除为履行本合同外未经甲方另行授权,不应以任何方式使用统XX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在其门头、灯箱、印章、个人的标识……2016年5月,日X公司(甲方)与千淼诺公司(乙方)签订《2016年日X商城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使用甲方名称或标识,不得私自更改甲方规定的vi标准,不得刻制与乙方工商登记名称不符的含有“haier”“海尔”或“RRS.日X”字样的印章,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庭审中,日X公司提交(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2016)潍坊子证民字第837号、(2017)济槐荫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4号公证书、(2016)青市南民字第200号公证书,欲证明:1.千淼诺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多次举办统XX净水产品会销活动;

2.证明千淼诺公司在其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统XX净水产品会销活动中,擅自使用未经海尔公司批准的宣传方案,冒用海尔公司的名义,公证书中出现的地域或城市有:黄烨、无锡、西安、襄阳、哈尔滨、济南、……渭南、合肥、广州、禅城、……福州共46个城市。

……现将公证书中的部分事实整理如下:2016年7月6日,张某1通过统XX-千淼诺协同群发出“关于统XX净水社群营销活动整顿通知”一份,内容为:“鉴于近期社群营销活动整顿的效果不理想,存在问题如下:1.在网络媒体、微信短信、物料宣传中错误的标识海尔品牌标示:例如“海尔统XX”“海尔集团”等;

2.现场活动赠品价格虚高……7月9日在青岛开展社群营销活动的相关规范培训(详见会议通知),各社群营销团队负责人必须参加,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统XX净水XX地区社群营销活动授权书……2016年7月13日,张某1在统XX-千淼诺协同群发布关于统XX净水的公告,内容为:“广大经销商及消费者:近期市场上出现针对统XX净水有关品牌授权及市场营销活动等的虚假信息,对海尔集团及统XX净水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作为海尔集团旗下子公司,在此郑重声明……另查明,案外人XX集团公司诉千淼诺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号2016鲁02**民初4338)一案,已在本院另立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该案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所涉及的微信账号的主体信息。

经查,王某1(微信号tXXXXX7)、张某1(微信号zXXXXXXX1)系日X公司员工。

XXX(微信号QXXX1)在统XX-千淼诺协同群中的名称为“千XX”,杨洪玲(微信号lXX6)在统XX-千淼诺协同群中的名称为“千XX绫”,XXX系千淼诺公司员工,杨洪玲系千淼诺公司股东。

彭立新(微信号wXXXX2)在统XX-千淼诺协同群中的名称为千野彭立新,系广东千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庭审中,千淼诺公司自称彭立新系其工作人员。

张某2系千淼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日X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湖南卫视视频,总结事实如下:一、千淼诺公司私刻带有“统XX”字样印章的行为:1.(2016)潍坊子证民字第837号公证书中记载了家住潍坊市奎文区的客户购买了LRO75-5统XX净水器,后出现质量问题……其中“海尔统XX净水器推广销售专用收据”中,载有LRO75-5净水器,在该收据上盖有“海尔统XX净水设备收据专用章”。

2.(2017)济槐荫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中记载了家住济南的客户购买了LRO75-5净水器统XX净水器。

其中收据上载有“海尔净水机LRO75-5,并加盖有“海尔集团海尔统XX净水设备财务专用章”……另“荣誉证书”上载有:“尊敬的海尔家人……落款为海尔集团。

3.(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第212-215页,统XX-千淼诺协同群载有:“2016年7月21日16:36张某1:发图片(图片内容为两张海尔统XX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售后保修专用单,该单下方安装单位栏加盖“海尔统XX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专用章”)。

张某1:应该是广州的@XXX抓紧处理。

千XX:收到。

二、千淼诺公司私刻带有“青岛海尔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海尔净水器”“日X公司”字样公章的行为。

1.(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第254-256页,统XX-千淼诺协同群载有:“2016年8月4日14:24张某1:发图片(图片内容为:青岛海尔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品名:海尔统XX,规格型号:LR075-5,……千XX:@千淼诺海尔统XX净水全国总代张某2收到。

经查,0574区号系浙江宁波的电话区号。

(宁波)。

2.(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第168-175页,统XX-千淼诺协同群载有:“2016年7月14日王某1发三张图片(放大显示为:1.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申诉方温燕萍,被诉方海尔日X公司,申诉内容:4月29日上述公司在广东佛山他所在的小区楼下进行推销时购买一台海尔净水器……千XX绫:赶紧处理。

千野张某2:@王某1正在处理中。

(佛山、福州)。

3.(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第90-91页,统XX-千淼诺协同群载有:2016年7月1日23:45张某1:发图片(图片内容为海尔电器收款收据品名规格海尔LRO75-5加盖海尔净水器章)……(三河)。

4.(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第225-226页,统XX-千淼诺协同群载有:2016年7月22日07:58王某1:用户姓名张女士,用户电话:187XX****,用户地址:中国河北沧州……开的收据只有海尔净水机专用章,解释后用户不放心需要核实真伪……(沧州)。

三、千淼诺公司在经销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宣传文案:1.在海尔公司提交的(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中,该公证书的第30-32、58-66……内容显示:千淼诺公司在其经销活动中所使用未经批准的宣传文案和物料达9次,分别为襄阳海尔统XX2016新品发布会……渭南站……佛山海尔答谢会向客户颁发的带有“海尔统XX”“海尔统XX净水器厂”字样的荣誉证书…..2.湖南卫视视频中,长沙的现场宣传中使用“海尔”“leader”字样。

基于上述查明事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千淼诺公司向日X公司支付违约金67万元等。

千淼诺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8)鲁02民终9614号民事判决查明并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在本案争议涉及的宾馆举行的活动主办方身份、展销活动产品、购买者身份等情况以及上诉人方工作人员的参保资料的实际调取人员情况。

上诉人申请调取证据共计54项。

因为本案上诉人申请调取证据事项较多,经合议庭研究,对54项申请调查事项进行抽样调查,经抽样调查,本案争议涉及的举办展销活动的宾馆没有向上诉人开具住所或会议会展等发票。

本案争议涉及的上诉人方工作人员的参保资料的实际调取人员是2017年9月27日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法警龙某以及工作人员由某调取。

……本案争议涉及湖南都市频道曝光视频中,在视频的7分20秒,记者拨通海尔官方客服电话,询问统XXLRO75-5净水机是否是海尔产品及告知现在有人在做推销活动,针对该两问题,海尔官方客服的回答分别是“是的”“全国各地都有这个推销活动”。

……再查明,千淼诺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7日,经营范围为安装、维修: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净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诉讼中,千淼诺公司虽以XX集团公司与千淼诺公司名誉权纠纷尚未审结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但千淼诺公司所述的名誉权纠纷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无须再中止审理。

海尔公司作为第15654432号、第15652530号、第3154887号、第453478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在上述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结合双方的诉辩及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争议问题评述如下:案中海尔公司主张其提供的(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2017)济槐荫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2016)潍坊子证民字第837号公证书、湖南都市频道新闻报道视频以及(2016)青市南证民字第200号公证书中所记载的相关统XX净水器会销、推销等活动均为千淼诺公司所实施,但千淼诺公司不予确认。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案中海尔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山东省崂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外人日X公司诉千淼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鲁0212民初4335号】中所提供的证据一致,该案在二审【(2018)鲁02民终9614号】审理期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千淼诺公司提出对上述公证书所记载的相关统XX净水器产品展销等活动的主办单位等抽样调查后明确该案争议涉及的举办展销活动的宾馆并未向千淼诺公司开具住所或会议会展等发票,同时湖南都市频道曝光视频中记者拨通海尔官方客服电话询问统XXLRO75-5净水机是否是海尔产品及告知现在有人在做推销活动,海尔官方客服的回答分别是“是的”“全国各地都有这个推销活动”;

同时结合(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中与千淼诺公司签订有统XX净水产品销售协议的案外人日X公司的员工组建的“统XX-千淼诺协同群”中的聊天记录看,2016年6月12日案外人日X公司的员工张某1在该微信群中陈述:“@千淼诺海尔统XX净水全国总代张某2@XXX我们要整理一下授权,所有客户,要统一过一遍。

短信模板,活动现场照片,讲师讲口规范。

每个客户都要缴纳保证金。

出现一次就扣保证金,出现第二次就停止合作。

合格的,给下发授权,不合格的取消授权……现在集团要求我统XX净水做出承诺”等内容,2016年7月6日、7月13日张某1通过该微信群发出“关于统XX净水社群营销活动整顿通知”及关于统XX净水的公告;

2016年8月16日张某1发送的内容关于XXX鲲贸易有限公司净水机违法销售的事件的文件等均可以反映出销售统XX净水机产品的主体并非仅有千淼诺公司,其中经授权或非授权的客户或合作的海尔专卖店均存在以海尔统XX等进行会销、出具含海尔字样专用收据等行为存在;

且从案外人日X公司的员工向千淼诺公司员工核实的会销活动看,千淼诺公司员工均未答复是千淼诺公司组织的会销等活动。

其次,海尔公司提供的(2017)济槐荫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2016)潍坊子证民字第837号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反映相关取证人员到用户家进行取证,相关用户并未陈述向千淼诺公司购买相关产品,且(2016)潍坊子证民字第837号公证书中附注的销售人员向用户提供的售后服务卡中记载:XXX净水旗舰店,地址潍坊市坊子区***XX城等信息,该地址在国家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查询到系潍坊海华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地址,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含销售、维修、安装:家用电器等,因此仅凭公证书的记载内容亦不足以确认相关的销售行为系千淼诺公司所实施。

案中海尔公司虽强调(2016)鲁0212民初4335号及(2018)鲁02民终9614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相关公证行为由千淼诺公司所实施,但该案件系案外人日X公司是以千淼诺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统XX净水产品销售协议为由提出诉讼,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双方约定,其中合同约定千淼诺公司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平台运营、营销方案等各项事宜,并结合(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的内容看统XX净水器产品的实际销售存在多方主体,千淼诺公司作为合同约定产品的经销商基于合同对于分销客户或其他主体行为基于上述合同承担的责任,不能当然视为相关活动均由千淼诺公司实施。

再次,从海尔公司提供的其股东XX集团公司的网页展示的品牌介绍中对于集团品牌中明确为统XX电器是海尔集团互联网背景下的年轻化品牌,日X是海尔集团旗下的综合服务品牌;

(2016)潍坊子证民字第837号公证书中附注的产品照片中显示净水器的右上角标注海尔字样,产品标签附注的服务热线4XXXXXX9为海尔集团的官方服务电话;

湖南都市频道曝光视频中记者拨通海尔官方客服电话询问统XXLRO75-5净水机是否是海尔产品及告知现在有人在做推销活动,海尔官方客服的回答分别是“是的”“全国各地都有这个推销活动”等情况看,包含海尔公司在内的XX集团公司对相关推销活动等均系明知且均未对外明确提出异议。

综上,海尔公司主张千淼诺公司实施了相关被诉侵权行为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均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海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海尔公司负担。

二审中,海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0)鲁02民再12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该判决和生效的(2018)鲁02民终9614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潍坊、济南、广州三地举办的涉案统XX净水器经销活动系由千淼诺公司举办,千淼诺公司在活动中使用了涉案商标。

千淼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数份,拟证明市场上存在与千淼诺公司无关的其他主体实施的同类侵权行为,不能将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认定是千淼诺公司实施;

2.(2020)鲁民申1657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另案已进行再审。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就擅自使用“统XX”印章的行为,认定应由合同相对人千淼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未就本案争议事实作出认定,故该证据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千淼诺公司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对千淼诺公司提交的证据2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千淼诺公司与日X公司之间的销售协议及涉案(2016)青四方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中的内容表明,千淼诺公司并非涉案LRO75-5净水机全国区域唯一经销商和唯一销售商,故海尔公司对其主张的千淼诺公司在展销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伪造含注册商标的印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行为系千淼诺公司实施或千淼诺公司与他人共同实施。

海尔公司依据千淼诺公司对相关展销活动及使用刻制的印章开具发票的行为予以处理的回应,认为系千淼诺公司实施了上述行为并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千淼诺公司对上述相关行为予以处理的回应系基于其全国区域经销商的身份以及对下级经销商的监管义务,在千淼诺公司否认被诉侵权行为系由其实施的情况下,不能将其回应当然视为是对上述行为由其实施的确认。

其次,(2018)鲁02民终9614号案件中法院抽样调查的结果亦显示举办展销活动的宾馆并没有向千淼诺公司开具过会议、会展等发票。

由此,海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系千淼诺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再者,海尔公司的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千淼诺公司与涉案展销活动及刻制印章的行为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相关行为系千淼诺公司与行为人共同实施。

故海尔公司主张千淼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海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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