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943号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
法定代表人林顺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晓颖,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玲玲,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div>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