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1知民初1438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马拉雅中心JJ-5J-幢1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文龙饮品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西铁小区32栋3单元101。
经营者:杨晓军。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虎生风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文龙饮品店(以下简称:文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虎虎生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龙饮品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虎虎生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等,(包括:1、拆除含有、等图形或字样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宣传灯箱等;
2、停止在店内装潢、桌椅、菜单、饮料包装、员工服装、设备、宣传片及其他物品上使用、等图形或字样的行为,销毁店内含有上述图形或字样的物品;
3、停止在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等平台上使用、等图形或字样,删除含有上述图形或字样的信息;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杨敏宗为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同时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杨敏宗将涉案商标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许可使用。
原告在获得杨敏宗台湾注册商标、服务标志、美术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许可授权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始多家品牌奶茶门店,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文龙饮品店在经营中大量使用权利商标中的显著图形及字样,在线上、线下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进行宣传,侵害原告商标权;
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经营中使用原告特有或近似的包装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曾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的涉案产品通过线上线下销售,销量巨大,侵权情节极其严重,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文龙饮品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案外人杨敏宗享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第27297894号“TIGERSUGAR老虎堂”图形及中英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餐馆;
备办宴席;
事物雕刻;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酒吧服务;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烹饪设备出租。
有效期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
2019年3月11日,杨宗敏将第27297894号商标在大陆范围内授权原告虎虎生风公司独占使用。
2018年6月6日,经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杨敏宗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取得《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9622,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11月10日。
上述作品为“”图形及“TIGERSUGAR老虎堂”中英文组合。
2018年11与13日,杨敏宗出具《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杨敏宗注册成立老虎堂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TigersugarInternationalEnterpriseCo,Ltd.)及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杨敏宗将“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授权给上述二公司使用,并同意被授权人再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该《声明书》还载明,杨敏宗知悉并同意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将“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独占授权给虎虎生风公司,独占授权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独占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
在独占授权时间和区域内,虎虎生风公司有权独占使用“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并有权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同时授权虎虎生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区域内对侵害“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维权所得款项归虎虎生风公司所有。
根据附件显示,《声明书》所授权的“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包括“”图形及“TIGERSUGAR老虎堂”中英文组合、“”,以及包含“”图形及“TIGERSUGAR”英文字母的各种图形组合。
2019年3月11日,经杨敏宗签名确认,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向虎虎生风公司出具《老虎堂品牌独占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虎虎生风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老虎堂智慧财产以及老虎堂智慧财产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所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利。
2019年3月11日,经杨敏宗签名确认,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向虎虎生风公司出具《老虎堂品牌运营维护授权书》,授权虎虎生风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老虎堂智慧财产具有独占运营权以及作为唯一被授权人对侵犯老虎堂智慧财产权或是其他有损老虎堂品牌形象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诉讼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行动的权利。
虎虎生风公司获得授权后,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老虎堂品牌进行了一系列推广,并在全国开设多家加盟店铺,加盟店铺的门头和店招、产品包装等使用“”、“”图形及“TIGERSUGAR”英文字母等多种标识。
原告称其发现被告文龙饮品店大量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标识,存在侵权,故向被告邮寄发出《关于停止侵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前停止侵权。
根据原告提交的快递物流信息,被告文龙饮品店的经营者杨晓军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上述通知函。
2020年6月25日,原告对被告的门头、店内装潢、产品包装等进行取证,并经可信时间戳认证,根据原告取证内容,被告文龙饮品店使用门头为“”,店内广告及产品包装上多处使用“”、“TIGERSUGAR”、“老虎堂黑糖専壳”等图形和文字。
原告庭审中称,被告在经营奶茶店期间,在门头、店招、店内装潢、菜单、饮料包装、员工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侵犯其第27297894号商标权;
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门头、店招、店内装潢、菜单、饮料包装、员工服装上大量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害著作权;
被告未经授权在线下和外卖平台网页上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及商品与原告有特定关系,混淆商品及服务的特定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法庭询问,原告明确被告的同一行为,如果构成商标侵权,则原告不再主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另查明,被告文龙饮品店于2019年8月13日注册,经营者杨晓军,登记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西铁小区32栋3单元101,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饮品销售。
本院认为,经权利人授权,原告对涉案商标和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区域内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其依据授权所享有的商标权利和著作权应依法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涉案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系“TIGERSUGAR老虎堂”图形及中英文组合商标,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图形、“TIGERSUGAR”英文字母及“老虎堂”文字的不同组合形式,与涉案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范围相同,且被告同时使用上述图形和文字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权。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美术作品与原告经授权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近似,但因其上述使用行为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而被告的使用主要属于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性使用,原告亦主张在同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放弃对著作权侵权的主张,故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认定。
原告还主张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及商品与原告有特定关系,混淆商品及服务的特定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权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告主张,对于原告起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认定。
关于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据上述规定,文龙饮品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虎虎生风公司要求判令文龙饮品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当停止使用含有“”图形、“TIGERSUGAR”英文字母及“老虎堂”文字的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及“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之规定,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文龙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文龙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610元,被告负担690元。
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将其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