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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福田区悦嘉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194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福田区悦嘉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福田区悦嘉美妆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19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悦嘉美妆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3-213。

经营者:钟嘉城,男,汉族,1995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悦嘉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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