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220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长亮,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长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