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烟青路与熙鼎祥路交汇处,惠欣苑小区公交站牌处。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经营者潘建秋案款420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