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76号原告:东莞市隆佳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何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作晨,广东深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宜成。
原告东莞市隆佳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40××××.5)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隆佳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隆佳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