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91号 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宗德五金店(经营者:朱宗德),经营场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五九中路**。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武夷山市宗德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以与被告武夷山市宗德五金店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许文艺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 记 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